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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如雙方和解或是撤回告訴,裁判費是否可以聲請退回?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