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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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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判決,要如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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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並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2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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