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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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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要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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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聲請閱卷之聲請人:
民事部分: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需經審判長許可)
3. 參加人。
4.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5. 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聲請方式:
1. 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
2.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於聲請閱卷之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3. 請盡量勿於該案開庭期日聲請閱卷,但釋明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4. 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仍在本院者,聲請人仍得聲請閱卷。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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