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事件,得依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利用電子郵遞或傳真設備傳送書狀至法院;但刑事訴訟案件則無提供此服務。 2.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得使用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傳送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書狀,於完成傳送該平台時,效力與提出於受訓法院同。(連結司法院作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