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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交通罰單深感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1、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之規定,不服交通裁決,允許提起之訴訟種類,並非僅限於撤銷訴訟,亦可提起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不須經訴願程序即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法院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2、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之法院管轄。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