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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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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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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在簡易訴訟程序無須再為通知,即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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