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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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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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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 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如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二、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5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受款人。
 
三、 支付命令之效力
  1. 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2.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3. .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
  4. *法院於發支付命令前查到無管轄權之情形,會將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依法不得移轉管轄),如於發支付命令後才發現,則會通知債務人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或以起訴等其他民事途徑處理。
  5.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6.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7.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8.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9.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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