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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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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他人代理提存、領取或取回提存物,是否要另附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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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任他人代辦提存或領取、取回提存物時,除應於聲請書之代理人欄位完整填載外,均應另附委任狀。

二、委任代理人領取或取回提存物之委任狀並應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辦理提存時,該委任狀不需附委任人印鑑證明;辦理領取時,則需委任人之印鑑證明,並以該印鑑用印於委任狀上;辦理取回時,委任人印章如與提存書不同時,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四、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0,000元以下者,如代理人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等親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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