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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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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書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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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人若欲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須先檢視該裁定收受日,如收受裁定後已超過30天,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不得聲請執行;應重新聲請裁定,且於期日內供擔保提存再聲請執行。

    [ 110-05-19更新 ]
  • 如假扣押之執行標的所在地或假處分之執行行為地為臺東地方法院轄區者,可以至該院提存所辦理該擔保提存,並向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惟如該裁定上有加註「限於本院轄區者(指限裁定法院)」之字樣,就應於該裁定法院辦理提存。

    [ 110-05-19更新 ]
  •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1. 發票人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 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 其他金融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4. 受款人請填寫「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5. 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二、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問與答第17則。

    三、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時,亦可用上述支票或匯款 方式。

    四、如仍有疑義,請電詢本院代庫銀行臺灣臺東分行(電話089─324201轉分機229)。

    [ 110-05-19更新 ]
  •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1. 發票人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 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 其他金融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4. 受款人請填寫「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5. 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二、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問與答第17則。

    三、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時,亦可用上述支票或匯款 方式。

    四、如仍有疑義,請電詢本院代庫銀行臺灣臺東分行(電話089─324201轉分機229)。

    [ 110-05-19更新 ]
  •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1. 發票人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 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 其他金融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4. 受款人請填寫「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5. 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二、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問與答第17則。

    三、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時,亦可用上述支票或匯款 方式。

    四、如仍有疑義,請電詢本院代庫銀行臺灣臺東分行(電話089─324201轉分機229)。

    [ 110-05-19更新 ]
  •  一、清償提存之金額或價額每件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逾100,000元者,徵收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二、擔保提存每件徵收新台幣500元。

    三、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者,免徵提存費。

    [ 110-05-19更新 ]
  • 一、委任他人代辦提存或領取、取回提存物時,除應於聲請書之代理人欄位完整填載外,均應另附委任狀。

    二、委任代理人領取或取回提存物之委任狀並應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辦理提存時,該委任狀不需附委任人印鑑證明;辦理領取時,則需委任人之印鑑證明,並以該印鑑用印於委任狀上;辦理取回時,委任人印章如與提存書不同時,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四、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0,000元以下者,如代理人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等親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110-05-19更新 ]
  • 一、依提存法第6條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二、給付物有民法第331條規定之情形,而清償人不聲請法院拍賣,逕向提存所聲請提存時,提存所得依提存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不准許其提存。而所謂提存物不適於提存,包括無適當場所保管提存物之情形。

    三、提存法第8條第2項並規定,提存人於提存動產時,應先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機構及處所,請提存人先與本院提存所聯繫溝通(電話089─310130轉分機1305)。

    [ 110-05-19更新 ]
  • 一、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二、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任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應備文件:

    1. 提存書2份(提存人名冊請依不動產謄本登記順序排列,名冊末請註明提存人數、應有部分與共有人之比例,以利審查)。
    2. 提存通知書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需加1份)。
    3. 最新的土地、建物謄本或影本(審查提存人與應有部分是否符合規定)。
    4. 提存人為公同共有人時,應檢附繼承系統表,並計算提存人人數、潛在應有部分已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後切結。
    5. 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審查有無受領遲延)如存證信函無法送達受取權人,需檢附退回之信封正面影本及刊登存證信函內容之新聞紙1份(如受取人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則需登海外版)。
    6. 受取權人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
    7. 他共有人死亡而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時,須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即受取權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需切結)「切結內容為:本繼承系統表係依據民法第1138、1139條製作,確實無誤,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提存人或具持別代理權限之代理人蓋章。
    8. 全體提存人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9. 委任狀或國外之授權書。
      (提存人逾10人時,敬請斟酌於委任狀「此致」之後,附加「如嗣後因提存不合法經提存所命取回時,委任人均同意由代 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之意旨。)
    10. 提存款(現金、匯款或開立視同現金之票據,詳後附註事項)(如有扣除提存費、土地增值稅以外之費用,應另附具價金計算 書)。
    11. 提存費(提存金額1萬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徵收500元;逾10萬元者,徵收1000元)。
       

    四、審查流程

    1. 應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為提存人(提存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提存人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不可以買受人為提存人。
    2. 提存人需均係每一筆土地之共有人,否則不可合辦成1件。
    3. 受取權人地址需屬本院轄區,其姓名、身分證字號應正確填載。
    4. 受取權人若為未成年人,應以其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加註法定代理人並檢附記事欄不省略可看出監護人為何人戶籍謄本或法院選任監護人之裁定;若為法人團體,則應加註法代或管理人姓名、地址。
    5. 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審查:
      • 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即土地、建物謄本上所有權人姓名仍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不可分開。(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以全體債權人為提存物之受取權人)
      • 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人,原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但提存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依法就所得價金為 其他公同共有人辦理提存時,應按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分別辦理提存,不應辦成1件(公同共有關係已消滅)。
    6. 受取權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理意旨,不動產標示及權利範圍應正確書寫。
    7. 提存金額應以大寫正確書寫(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時,請勿個別計算各個受取權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價金)。
    8. 以下情形應附加受領提存物要件:
      • 他共有人已死亡者,以其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即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謄本上所有權人之姓名仍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者),提存人應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應為對待給付條件或受領提存物所附要件欄位」,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被繼承人:000)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始得領取」(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第1項第4款)。
      • 若他共有人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欠繳遺產稅之記載者,提存人亦應加註上開受領要件。
      • 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受領要件欄位應加註:「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需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執行要點第8點第1 項第6款第3目)。
    9. 證明文件應完整填載。
      存證信函除應合法通知不同意出售人10日內優先承買外,尚須提到幾日內(或幾月幾日前)可無條件向寄件人或其代理人領取價金之意旨,如未提到價金受領或要求簽訂買賣契約才可受領價金,則應重發價金受領通知。
    10. 經主任審查核准後再發給提存書。
    [ 110-05-19更新 ]
    1.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 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法第11條第2項、民法第330條)
    2.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法第17條第2項) 
    3.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法第18條第2項) 
    4.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法第10條第3項、第11條第1項) 
    5. 提存物不能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25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前項情形,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得於歸屬國庫之翌日起2年內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 
    [ 110-05-19更新 ]
  • 繼承人應備文件如下:

    1. 提存人死亡時之全戶籍謄本(即除戶戶籍謄本)。
    2. 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身分證件及印鑑證明。
    3. 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取回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4. 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 110-05-19更新 ]
  • 一、應備文件如下:

    1. 受取權人死亡時之全戶籍謄本(即除戶戶籍謄本)。
    2. 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身分證件及印鑑證明。
    3. 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取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4. 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二、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前死亡,提存人之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依法命提存人辦理取回提存物,再逕向提存人領取。

    [ 110-05-19更新 ]
  • 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後段規定,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110-05-19更新 ]
    1. 遺失原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時,應於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時,一併聲請公告遺失,待本所核准後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
    2. 取回或領取金額逾新台幣30,000元者,聲請人應至少登載新聞紙1日,並檢附新聞紙郵寄或親送至本所附卷。登載新聞紙後20日以上,並經本所准予取回或准予領取時,始得取回、領取提存物。
    [ 110-05-19更新 ]
  • 提存款之利息,應於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時,由聲請人逕向代理國庫之銀行請求計算給付。 

    [ 110-05-19更新 ]
    1. 聲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本所辦理(臺東市博愛路128號)。待本所核准後,會計及出納有關發款作業大約需4至7個工作天,所以無法於聲請當日領款。
    2. 聲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合程式,本所將會當場告知補正或事後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補正,聲請人應依限補正,並於本所准予取回或領取後,始得到院辦理後續領取手續。
    3. 提存所准予領款時,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聲請書之印章(如原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則由代理人攜帶委任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暨代理人印章),先至提存所簽領准予取回(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再至出納櫃檯簽領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然後至本院代庫銀行臺灣銀行臺東分行(臺東市中山路313號)具領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或請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或現金【請於取回(領取)聲請書註明請領現金】。 
    [ 110-05-19更新 ]
  •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聲請書之印章(如原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則由代理人攜帶委任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暨代理人印章),先至提存所簽領准予取回(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再至出納櫃檯簽領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然後至本院代庫銀行臺灣銀行臺東分行(臺東市中山路313號)具領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或請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或現金【請於取回(領取)聲請書註明請領現金】。

    [ 110-05-1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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