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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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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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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二、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任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應備文件:

  1. 提存書2份(提存人名冊請依不動產謄本登記順序排列,名冊末請註明提存人數、應有部分與共有人之比例,以利審查)。
  2. 提存通知書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需加1份)。
  3. 最新的土地、建物謄本或影本(審查提存人與應有部分是否符合規定)。
  4. 提存人為公同共有人時,應檢附繼承系統表,並計算提存人人數、潛在應有部分已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後切結。
  5. 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審查有無受領遲延)如存證信函無法送達受取權人,需檢附退回之信封正面影本及刊登存證信函內容之新聞紙1份(如受取人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則需登海外版)。
  6. 受取權人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
  7. 他共有人死亡而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時,須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即受取權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需切結)「切結內容為:本繼承系統表係依據民法第1138、1139條製作,確實無誤,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提存人或具持別代理權限之代理人蓋章。
  8. 全體提存人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9. 委任狀或國外之授權書。
    (提存人逾10人時,敬請斟酌於委任狀「此致」之後,附加「如嗣後因提存不合法經提存所命取回時,委任人均同意由代 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之意旨。)
  10. 提存款(現金、匯款或開立視同現金之票據,詳後附註事項)(如有扣除提存費、土地增值稅以外之費用,應另附具價金計算 書)。
  11. 提存費(提存金額1萬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徵收500元;逾10萬元者,徵收1000元)。
     

四、審查流程

  1. 應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為提存人(提存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提存人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不可以買受人為提存人。
  2. 提存人需均係每一筆土地之共有人,否則不可合辦成1件。
  3. 受取權人地址需屬本院轄區,其姓名、身分證字號應正確填載。
  4. 受取權人若為未成年人,應以其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加註法定代理人並檢附記事欄不省略可看出監護人為何人戶籍謄本或法院選任監護人之裁定;若為法人團體,則應加註法代或管理人姓名、地址。
  5. 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審查:
    • 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即土地、建物謄本上所有權人姓名仍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不可分開。(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以全體債權人為提存物之受取權人)
    • 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人,原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但提存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依法就所得價金為 其他公同共有人辦理提存時,應按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分別辦理提存,不應辦成1件(公同共有關係已消滅)。
  6. 受取權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理意旨,不動產標示及權利範圍應正確書寫。
  7. 提存金額應以大寫正確書寫(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時,請勿個別計算各個受取權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價金)。
  8. 以下情形應附加受領提存物要件:
    • 他共有人已死亡者,以其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即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謄本上所有權人之姓名仍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者),提存人應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應為對待給付條件或受領提存物所附要件欄位」,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被繼承人:000)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始得領取」(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第1項第4款)。
    • 若他共有人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欠繳遺產稅之記載者,提存人亦應加註上開受領要件。
    • 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受領要件欄位應加註:「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需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執行要點第8點第1 項第6款第3目)。
  9. 證明文件應完整填載。
    存證信函除應合法通知不同意出售人10日內優先承買外,尚須提到幾日內(或幾月幾日前)可無條件向寄件人或其代理人領取價金之意旨,如未提到價金受領或要求簽訂買賣契約才可受領價金,則應重發價金受領通知。
  10. 經主任審查核准後再發給提存書。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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