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故應向上述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準備文件如下:1.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2.聲請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1份。 3.利害關係人聲請時,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