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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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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受保護處分後,是否有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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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第2項復規定:「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故少年前科紀錄保留三年,即少年在接受保護處分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後,法院將會主動塗銷前科紀錄,無需當事人再為聲請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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