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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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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榮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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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廣告上一位時髦的女生,手持一支新潮、炫麗的手機,邊講電話邊走過群眾,無數羨慕的眼光投射在那位女孩的身上,只見那女孩嘴角露出自信的微笑,緩緩地走出餐廳門口,看見這一幕,現在就讀高一還不滿十六歲的小薇心裡想「真是太酷了!我也要像電視上那位女孩一樣,擁有一支令人羨慕的手機。」

來到大同路的通訊行,小薇向老闆說要辦手機及門號,老闆向小薇解釋,因為她是未成年人,須經父母之同意方能辦理門號,但是小薇哪裡敢讓父母知道要辦手機門號,於是小薇鬼鬼祟祟來到父母房門口,見父母均不在房內,便偷了爸爸的印章,將印章偷偷蓋在手機門號申請書上法定代理人同意欄中,持向通訊行的老闆說他爸爸已經同意了,付了錢,小薇拿到新的手機及門號,心裡真是得意。

在教室裡,一群同學圍著小薇,爭相借用小薇的新手機,小薇一會兒秀照相功能,一會兒秀各種不同的下載遊戲,羨煞所有同學,由於虛榮心作祟,小薇也大方的將手機借給同學使用,並隨時打手機跟其他朋友聊天,彷彿自己是廣告中那位女主角一樣,不可一世。到了隔月月初,小薇接到電信公司的帳單,小薇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電話費用竟然要四萬多元,如果被爸媽知道,一定會被打死,小薇偷偷藏起了帳單,但是電話公司的人卻開始打電話到家裡催繳電話費,小薇心裡著急得不得了,卻不知如何是好?突然想起隔壁班的小琪,看她也是每天打手機,並經常穿著光鮮亮麗,她一定有什麼秘訣。

趁著下課時間,小薇到隔壁教室找小琪,說明她的難處,小琪拍拍小薇的肩膀說:別擔心,四、五萬元是小意思,很快就能賺回來,下課後我帶你去賺錢。不但薪水高工作輕鬆,還有提供飲食。」放學後小琪帶小薇來到更生路上一家叫做「春風小吃部」的飲食店,店外閃爍的霓虹燈及店內昏暗的燈光,一望即知是個聲色場所,小薇怯生生地不敢踏進店門,卻被小琪連拉帶哄進了店內,老闆娘春花笑嘻嘻地迎向前來對二人說「小琪,你還帶這麼漂亮的小姐來」、「小姐別害羞嘛,一回生二回熟,來這裡包你賺大錢。」,小薇一聽到可賺大錢,頓時擺脫羞澀的心情,與春花聊起天來。小薇的工作內容就是坐檯陪客人一起吃飯喝酒,每檯小薇可得五百元,一個晚上大約做個六檯可賺個三千元,只是小薇必須穿著清涼,而且要任由客人撫摸其身體,當天晚上小薇就跟著小琪在那家小吃部,陪著客人飲酒唱歌,席間有位叫阿昆的人對小薇特別有好感,不但小費給的特別多,還對小薇上下其手,撫摸小薇胸部,小薇為了賺錢,對該位色鬼的行為並不以為意,這個晚上小薇連同小費,約賺了五千元,雖然醉的有點不舒服,小薇心裡還是很高興。

連續幾天上班,小薇就覺得好累,精神不濟,小薇就跟老闆娘春花抱怨她精神不好,無法工作,春花就拿安非他命給小薇,說:「你吸一吸這個吧,它有提神的效用。」小薇就問春花說:「這不是毒品嗎?吸了應該有犯罪吧?」春花說:「安心,去年我被警察抓到,也沒有判刑,只送我去觀察勒戒,住個十幾天就沒事。」春花先帶頭吸了幾口,小薇、小琪也跟著吸了幾口,就突然覺得精神亢奮起來,不覺得疲勞。

當天晚上,阿昆帶著朋友阿二又來捧小薇的場,從頭到尾都要求小薇和小琪坐他們的檯,最後還要求老闆娘春花說要包小薇、小琪二人整個晚上,將二人帶出場,春花分別以每人五千元之價錢,讓阿昆把二名女孩帶出場,一開始大家先去吃宵夜,後來阿二就先把小琪帶離開,兩人就到汽車賓館開房間,小琪要求阿二再給她兩千元,就跟阿二發生性關係,而阿昆則帶小薇到附近的KTV包廂唱歌,唱到一半阿昆就開始對小薇毛手毛腳,最後竟然要脫掉小薇的衣服,小薇驚覺不對勁,想要掙脫及求救,卻敵不過阿昆的力量,大聲的音樂掩蓋了小薇的求救聲,小薇就被阿昆強迫發生性行為,事後阿昆丟了三千元給小薇,小薇不甘受辱,回家告訴父母,其父母因而一狀告進警察局。

 

參考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金。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刑法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四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九十三年第一季有獎徵答解答

小薇偷了爸爸的印章,係犯何罪?

答:小薇仍然犯了竊盜罪,只是因為爸爸是小薇的直系血親,依法須告訴才可以追訴。

小薇未得爸爸之同意,將印章蓋在手機門號申請書上,係犯何罪?

答:以上兩者皆是

小薇持手機門號申請書向通訊行老闆申請門號,係犯何罪?

答:因為小薇所持之手機門號申請書是偽造之私文書,所以小薇是犯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小琪帶小薇去坐檯,任由客人撫摸身體,賺取坐檯費,小琪係犯何罪?

答:小薇未滿十八歲,本來也沒想到要去從事性交易,是因為小琪知道小薇缺錢並以此點為由吸引小薇從事性交易,所以小琪是犯了引誘少年為性交易罪。

老闆娘春花經營春風小吃部,讓小琪及小薇在他店裡從事性交易,係犯何罪?

答:春花讓小琪及小薇在他經營的店內從事性交易,是犯了容留少年為性交易罪。

阿昆對小薇上下其手,並撫摸小薇之胸部,是犯何罪?

答:阿昆猥褻小薇,是犯了與幼年女子猥褻罪。

春花拿安非他命給小琪及小薇吸食,是犯何罪?

答:安非他命是第二級毒品,春花是犯了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且春花是成年人,他引誘未成年之小琪及小薇施用毒品,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春花、小琪和小薇吸食安非他命,係犯何罪?

答:春花去年因吸食毒品已經觀察勒戒了,卻還不能戒除毒品,所以是犯了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小琪和小薇是第一次吸食毒品,會先被送進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最長二個月,如果還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還會被送去強制戒治,最長一年。

阿二給小琪二千元,和小琪發生性行為,是犯了何罪?

答:阿二和未滿十六歲之小琪為了錢而發生性行為,是犯了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罪。

阿昆與小薇發生性行為,是犯何罪?

答:阿昆與小薇發生性行為時,小薇並不同意,而阿昆仍以強暴的手段,與小薇發生性行為,所以阿昆是犯了強制性交罪。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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