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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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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上網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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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午後,正上著國三國文課,坐在課堂裡的「小威」心早就飛到天外,想著:「週休二日真好,未來兩天該如何來度過呢?」,看著坐在一旁的「小民」,他似乎也是心不在焉的樣子,於是小威用手肘推推小民,輕聲問道:「喂!這星期有什麼計畫說來聽聽」,小民小聲回答:「聽說最近臺東市大同路開了一家超炫的網咖店,開幕期間還有打折,這星期我想去試試看,你要不要一起去?」,「好啊、好啊」小威愉快的答著,突然聽到國文老師嚴厲問著:「周威、李民你們倆有什麼高見要發表嗎?如果沒有就安靜聽課。」,兩人吐吐舌頭,低頭偷笑。

星期六的早上,小威與小民來到相約的富岡招呼站,等了四十分鐘卻未見任何鼎東客運經過,小民不耐煩的問小威:「你家有車嗎?」,小威答道:「我家沒有,但是我知道富岡漁港那裡有很多機車,那是遊客租的,人已經坐船過去綠島玩,一時還不會回來,你在這裡等我一下,待會就有機車可以騎。」,說完小威轉身就回家拿把螺絲起子往漁港去,在漁港見有台不錯的「迪爵」,小威即用螺絲起子把龍頭鎖打開,將車子騎到招呼站載小民,小民見到麼機車這麼新,便向小威說:「借我騎,我載你」,兩人就騎機車前往臺東市。

到了臺東的網咖店,小威選擇與人玩網路對戰,小民則選擇上聊天室聊天,小民在聊天室中遇到一位談話很有趣的女孩,化名叫「濱崎步」,兩人相談甚歡,而小威的對戰遊戲也正打得火熱,無奈兩人所帶之錢無幾,肚子又餓的受不了,只好先出到店外,出外時剛好看見有三名國中新生在外聊天,便趨前向他們問道:「身上有無帶錢,先借我們五百元」,三名國中新生回答:「我們又不認識你們,為何要借錢給你們?」,小威便用嚴厲的口氣說:「如果不借我,我就揍你,錢拿來。」小民則在後面擋住他們三人的去路,三個人迫不得已只好湊足五百元交給小民,兩人拿了錢在附近之麵包店買了麵包後,又進去網咖店,小民再度上網找「濱崎步」聊天,發現她也是臺東人,於是約她晚上十點在中華路上之便利商店前見面,「濱崎步」說她穿著白色的T恤。

晚上十點小威與小民到了約定的地點,只見一名身著白色的T恤年齡與其相若的女孩在超商前徘徊,趨前一問果然就是「濱崎步」,三人就到附近的泡沫紅茶店喝茶聊天,「濱崎步」說:「她本名叫小鈴,是國中三年級,今年剛滿十四歲,逃家逃學二十多天,在外面已經覺得無聊,剛跟父母聯絡說待會要要回家。」小民連忙說:「不要回家,回家有什麼好,來住我家,我提供你吃住,還會帶你去好玩的地方玩。」小鈴低頭猶豫,小威連忙說:「走走走,別考慮了。」於是三個人便「三貼」騎著機車回富岡,小威自己先回家,小民則帶小鈴回家裡。??? 到家裡小民便向小鈴提議今晚二人均睡他的房間,起初小民睡地上而小鈴睡床上,到半夜時小民便偷偷爬到床上,搖醒小鈴告訴她,自己多喜歡她,並且動手撫摸小鈴的身體,小鈴並無拒絕,小民大膽的脫掉小鈴的衣服,在小鈴同意的情況下進而與小鈴發生性行為。隔天早上小民便向小威炫耀昨晚的事蹟,小威心羨不已,向小民說:「好朋友應該有福同享」,人約好晚上到小民家。到了半夜,小威來到小民家,由小民幫小威開門,小民告訴小威:「你待會偷偷進去我的房間,不要開燈,小鈴會以為是我。」於是小威未開燈爬上了小民的床,並動手去脫小鈴的衣服,小鈴起初並無拒絕,後來發現有異,發出尖叫,小民聽到聲音之後,連忙跑進房間,幫忙小威掩住小鈴的嘴巴,小威則不顧小鈴的反抗繼續將小鈴的衣服脫去,強與小鈴發生性行為,小鈴見大勢已去,便不再做抵抗。隔天早上小民還在睡夢中,便聽到客廳裡很多人吵鬧的聲音,下樓一看原來是小鈴的父母帶者警察來找小民,小民與小威因而被送到警察局。

 

參考法規

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 以藥劑犯之者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九十三年第一季有獎徵答解答

小威拿著螺絲起子撬開機車龍頭鎖,將機車騎走,小威有無違法?

答:成立刑法三百二十一條之攜帶凶器之加重竊盜罪,因為螺絲起子可當凶器使用。

小民向小威借他所偷來的機車騎,小民有無違法?

答:成立收受贓物罪,因為偷來的機車是屬於贓物,明知是偷的,還跟別人借,就是收受贓物。

小民與小威在網咖店外,向三名國中新生拿五百元,二人行為有無違法?

答:成立恐嚇取財罪,因為他們恐嚇三民國中新生,若不把錢交出來就要揍他們

小鈴連續蹺家、蹺課二十多天,其行為有無違法?

答:成立少年虞犯,因為長期蹺家、蹺課,會有犯罪之虞,需受少年法庭審理,而受處遇

小民叫小鈴不要回家,去住他家,小民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成立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

小民經小鈴的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小民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成立成立準強制性交罪,因為小鈴未滿十六歲,沒有同意性行為之能力,縱使得其同意,亦視為未同意

小鈴與小民發生性行為,小鈴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成立成立準強制性交罪,因為小民未滿十六歲,沒有同意性行為之能力,縱使得其同意,亦視為未同意。

小威未得小鈴的同意,強與小鈴發生性行為,小威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成立強制性交罪,因為未得小鈴的同意。

小民通知小威到家中「有福同享」,在小威強與小鈴為性行為時,又幫助小威將小鈴之嘴巴掩住,小民的行為有無違法?

答:成立強制性交罪,因為小民雖未下手實施,但與小威係屬共同正犯,所以他也成立強制性交罪。

小威強制與小鈴發生性行為,小鈴有無違法?

答:不違法,因為小鈴非出於自願,屬於被害人,小鈴並為違法之處。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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