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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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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拍賣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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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

  1.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2. 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 ,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3. 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4. 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5. 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以結案。 
  6. 債權人如果無法到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 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7. 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警察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 
  8. 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9. 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拍賣

一、動產:

  1. 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 
  2. 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3. 如果查封物易腐壞,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4. 拍賣公告一定會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現場,債權人必須到民事執行處導引執達員前往現場張貼。如果法官認為必要,也可以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5. 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6. 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7. 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支票付款。 
  8. 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如不收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不再改期第二次拍賣。 
  9. 如果應買人所出的價錢低於底價,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五○%,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查封物撤銷查封退還債務人結案。

二、不動產:

  1. 鑑價:本院不動產鑑價業務,係委由本院選任之不動產鑑定人(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鑑價。(詳鑑價專區)
  2. 核定底價:鑑價後,司法事務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 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3. 先期公告:公告到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4. 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貼在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5. 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先向台灣各地銀行買本票、支票或匯票填寫標單後,投入標匭內。投標室設有數個標匭,投標人可任意投入其中一個標匭,以防止圍標。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6. 開標並公告:時間一到,按時開標,不但當眾宣示,並將得標者標單立即影印張貼於公告欄,以昭信服。 
  7. 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合法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公告。公告上未載明不點交者,就表示可以點交。 
  8. 作價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法官可問債權人意見,將拍賣的不動產,作價交到場的債權人承受。 
  9. 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二○%再定期拍賣。如再 拍賣不成,再減價二○%,作第三次拍賣。

 

相關說明

  1. 如何得知查封土地之實際位置?
    執行程序進行中,有時債權銀行先前辦理徵信查估及移送執行人員,並非同一人,執行標的物實際位置須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如不解地籍圖所示土地確實坐落位置,可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指界,由測量人員指明某地號坐落位置。
  2. 從何資訊可得知法拍屋消息?
    可至本院(臺東市博愛路128號)公告欄或本院資訊網站中法拍屋資訊服務
    站查看。
  3. 如何購買貴院法拍屋?
    1. 有關本院拍賣不動產之公告均上網公告週知,可經由網站查詢(網頁連結),或親至本院簡易庭公告欄閱覽亦可得知(如欲購買一事件法拍屋,可向該收發室影印法拍屋資料)。
    2. 拍賣不動產係以投標之方法行之,該方法、程序如下:
      請參考強制執行法第86、87、88條之規定。 如尚有疑問,請親至或來電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查詢(電話089-310130轉1310)。
    3. 附件:
      強制執行法第86條: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
      強制執行法第87條: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投標人之姓名、年齡或住址、願買之不動產、願出之價額。
      強制執行法第88條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
  4. 欲瞭解已開標的法拍屋競標情形,如何辦理?
    1. 本院執行不動產拍賣程序,均依規定先期公告開標之日時及場所,並將拍賣公告揭示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及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暨刊登新聞紙。開標程序亦由法官依法當眾開示並朗讀。
    2.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同條第2項復規定「第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亦得為前項請求」。
    3. 台端如須閱覽卷內文書,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5. 請問標法拍屋的支票一定要臺東的票嗎?
    向法院為投標拍賣之不動產等,應繳納之保證金或價金可以全國各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為繳納。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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