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為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 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4至8項及第11、12項加蓋法人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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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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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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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圖記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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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印模單如供主管機關驗印(正本)者,得免提出啟用備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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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記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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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須經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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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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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理、監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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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民團體組織變更為社團法人,並向法院辦理社團法 人登記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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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民團體章程修正為社團法人章程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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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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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以後始聲請辦理者,應提出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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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正本:< >須經會員大會議定。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應載明訂立之日期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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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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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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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必要條件有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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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於會員大會通知書表明當天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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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當選之理、監事當日均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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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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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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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理、監事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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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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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理、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及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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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並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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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圖記及全體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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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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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 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註:辦理法人登記後,建議召開理監事會議修改法人圖記, 與「社團法人…」法人名稱一致,並向主管機關聲請報備後,再向本院聲請變更圖記,以符合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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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 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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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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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應蓋有製表人、常務監事(監察人)、理長印並加蓋法人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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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證明文件:指以「000協會」或「000協會籌備處」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或承諾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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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會員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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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借用(租用)證明書並附借用人(出租人)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或房屋稅證明影本。 -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