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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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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理、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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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第0屆理事000(監事000)辭任,繼任理事000(監事000)繼任。

    • 繼任理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3. 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5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 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 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於會員大會會議產生。

    • 繼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依章程規定於理、監事會議產生。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理、監事名冊正本:

    • 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及理、監事出生年月日、學經歷、現職等,並於繼任者備註欄內註明○年○月○日繼任。

    • 理、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 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蓋印鑑章)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 繼任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 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 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 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9.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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