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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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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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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

  1. 清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 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載明:

    1. 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

      1. 了結現務

      2.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

      3. 章程規定辦理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2. 清算終結之日期。

  3. 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4、6項加蓋法人圖記)

  1.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2. 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3. 財產歸屬之證明文件: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5.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 製表人用印完備,並經理、監事承認清算終結之備查會議紀錄。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函覆無欠稅及罰鍰公文影本。

  7.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清算終結之核備函影本。

  8.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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