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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應於什麼時候提起才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得提起的時間:
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
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不得提起的時間:
刑事訴訟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可提起。
未提起上訴即不可提起。
有提起上訴,但二審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可再提起。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