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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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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簡單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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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家事調解: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後,會先請受過專業訓練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冷靜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糾紛。
◎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中文 英文 日文 韓文 越南文 印尼文 泰文 馬來文
 

(二) 家事事件一定要經過法院調解嗎:

除了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丁類家事事件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
 

(三) 調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30 條、第186 條)。
 

(四) 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且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1.品行端正,著有信譽。2.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3.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4.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5.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6.曾任法官。7.心理師。8.社會工作師。9.醫師。10.律師。11.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的學經歷。12.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五) 其他問題:

  1. 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利用家事調解程序對解決您的紛爭,有下列優點:
    • 避免互相對立或再次傷害:當事人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審理程序進行中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 節省時間及費用:如果調解成立,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 雙方自動照調解內容做的意願比較高:因為調解成立的內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自然會比較願意自動照辦。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辦理時,另一方可以用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
    • 即使調解不成立,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也可以幫助雙方溝通對話、清楚問題所在及緩和對立情緒,聽懂對方的言外之意,對解決雙方爭執或紓緩對立的情緒仍然有幫助。
  2. 家事事件一定要經過法院調解嗎?不想調解怎麼辦?我們已經在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不成,還要再經法院調解嗎?
    •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 家庭紛爭涉及家庭成員及其親屬間的情感和隱私,如果當事人和關係人能自由、自主、自治地進行有效溝通,共同商討,確實瞭解紛爭所在,自然可以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法,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或財產關係,這樣的效果,通常不是法院以裁判方式可以達到的。但當事人及關係人在衝突過程中通常無法理性對話,因此家事事件法採取調解前置主義。
    • 家事調解程序是經由家事調解委員協助兩造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機制,所以法院及調解委員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而且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或調解委員都可以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 法院家事調解的性質、調解委員資格和調解成立的效力等,都和鄉、鎮、市或區公所的調解不同,所以雖然已經在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不成,但向法院提起家事事件時,仍然要再經過法院調解。
  3. 家事事件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調解嗎?聲請調解要繳費用嗎?已經起訴或聲請的事件,調解程序也要另外繳費嗎?
    •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程序的規定)。
    • 如果直接聲請家事事件的調解,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 如果先提起家事訴訟或聲請家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除了丁類(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事件外,應該先進行調解,此時僅需繳納原本應該繳納的裁判費,就進行調解程序部分,不須另外付費。
    • 家事調解的聲請費用,可至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家事費用標準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瞭解。
  4. 家事調解委員要經過訓練嗎?訓練課程內容為何?
    •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的專業訓練課程至少30小時;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的專業講習課程至少12小時,並且要依照法院的通知,參加相關座談會。
    • 聘任前的專業訓練內容,包括關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 、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以及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
    •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已經具備專業課程所指的專業能力,可以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經由法院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項訓練或部分訓練時數。
  5. 家事調解委員有報酬嗎?如果有,誰出?
    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以支領日費(每次新臺幣500元)、旅費(以搭大眾交通工具為原則)及報酬(原則上應用訴訟程序的事件每人每件800元,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500元)。因為法院調解是國家為幫助民眾平和解決紛爭所設的制度,因此這些費用都由國庫負擔。
  6. 法院如何通知進行家事調解的時間?
    法院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但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7. 當事人被羈押或服刑中,如何進行離婚調解?
    離婚訴訟中一造當事人如被羈押或服刑中,原則上應將被羈押或服刑中的當事人提解到法院來進行調解。但如果當事人無力支付提解費用或有安全顧慮,而且事件性質適當、兩造當事人都同意,同時羈押的監所和法院間有網際網路設備可以進行遠距視訊直接審理,法院認有必要,可以依規定運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調解。
  8. 我是新移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聾、啞人),不太懂國語,法院調解時可以幫我找通譯嗎?
    •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果有聾、啞人或不通國語的情形時,接到法院調解通知後,可於調解期日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傳譯。
    •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已建置各種語言的特約通譯名冊,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服務/特約通譯名冊查詢瞭解http://www.judicial.gov.tw/。
  9. 法院調解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的罰鍰。
  10. 法院在家事調解時,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調解程序中法院也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11. 家事調解程序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調解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12. 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成立後,是否就沒有婚姻闗係,還要去辦離婚戶籍登記嗎?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3. 家事事件調解不成時,法院怎麼處理?調解過程中講過的話或讓步,會不會影響裁判結果,或當成裁判的根據?
    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不可以當作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基礎,所以對當事人的官司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14. 我們要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調解時已經達成共識,但調解委員說這部分不能成立調解,我們不想繼續打官司,怎麼辦?
    上述情形,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15. 我們經法院調解後,對離婚已有共識,但對孩子監護和財產分配一直談不成,除了繼續打官司,還可以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36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 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16. 我們經法院調解後,對離婚和孩子監護等大致已談得差不多,但我還是希望法院裁判,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36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17. 調解委員可以強迫我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嗎?
    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也不可以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
  18. 調解委員可以要我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輔導嗎?
    家事調解委員辦理調解時,可以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給當事人參考,但不可以有強迫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輔導或其他類似情事的行為。
  19. 調解委員可以向我收費嗎?可以要求我請他(她)當我的法律顧問、心理師、醫師或社工師嗎?
    • 依照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規定,家事調解委員不可以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在調解過程中,也不可以藉機招攬業務。
    •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法院提供的「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法院會依規定處理。
  20. 調解委員可以接受或要求我請吃飯或送禮物表示一點心意嗎?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保持中立,不可以和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案件以外的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所以不可以有這些行為。
  21. 家事調解委員有以上那些不可以的行為或我覺得他(她)性別平等觀念不夠(偏頗對方、不尊重新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等),怎麼辦?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有以上那些不可以的行為,您可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交給法院,法院會妥適處理。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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