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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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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監護/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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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得聲請監護宣告。

二、什麼是輔助宣告?

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聲請輔助宣告。

三、何人得為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人?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管轄法院:

向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五、應具備文件:

  1. 聲請狀。
  2. 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戶籍謄本。
  3.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的親屬系統表。
  4.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的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 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
  6. 其他事項:辦理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受宣告之人須經醫院鑑定並繳納鑑定費用(約1萬4千元)。

六、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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