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如何辦理監護/輔助宣告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得聲請監護宣告。
二、什麼是輔助宣告?
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聲請輔助宣告。
三、何人得為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人?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管轄法院:
向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五、應具備文件:
- 聲請狀。
- 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戶籍謄本。
-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的親屬系統表。
-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的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
- 其他事項:辦理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受宣告之人須經醫院鑑定並繳納鑑定費用(約1萬4千元)。
六、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