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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繼承在臺親屬遺產
一、聲請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人之人。已出養之子女無繼承權,有前順序繼承人時,後順位之繼承人不得聲請繼承。
二、表示繼承期間: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
三、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 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繼承系統表。
- 符合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例:親屬關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 委託公證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