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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聲請時間: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聲請。
二、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三、應具備文件:
- 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等)。
四、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