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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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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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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令之意義:

若遭遇家庭暴力時,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安全。
 

二、保護令之種類:

  1. 緊急保護令。
  2. 暫時保護令。
  3. 通常保護令。

 

三、如何聲請?

  1. 撥打113專線。
  2. 前往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
  3. 直接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訴訟輔導科、家暴事件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可提供諮詢)。

 

四、何人得為聲請人?

  1. 被害人。
  2. 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代向法院提出聲請。
  3. 緊急保護令僅限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向法院提出聲請。

 

五、管轄法院: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即施暴者)之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六、應具備文件:

  1. 聲請狀。
  2. 聲請人、被害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3. 暴力事實之相關證據(例:驗傷診斷證明書、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4.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例: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土地建物權狀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5. 如有證人時,請填寫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資料。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七、得聲請保護令之內容:

(一)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
  3. 命相對人遷出。
  4. 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5. 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
  6. 暫定親權。
  7. 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8. 其他必要命令。

 

(二)通常保護令: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
  3. 命相對人遷出。
  4. 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5. 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
  6. 暫定親權。
  7. 暫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8. 給付被害人居住之租金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9.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
  11. 命負擔律師費。
  12. 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13. 其他必要命令。

 

 八、生效期間:

  1.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法院核發時生效,並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 通常保護令:法院核發時生效。

 

九、失效原因:

(一)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1. 當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 法院准許核發通常保護令。
  3. 法院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4. 保護令失效前,法院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之。
  5. 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被變更部分失效。
  6. 經抗告法院廢棄、另為裁定。

 

(二)通常保護令:

  1. 期間屆滿。
  2. 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經法院裁定撤銷。
  3.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4. 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被變更部分失效。
  5. 經抗告法院廢棄、另為裁定。

 

 十、有效期間:

(一)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失效前均有效,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職權為撤銷、變更。

(二)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職權為撤銷、變更或延長,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且不限次數。

 

十一、費用: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 判費。但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 鑑定人之日費、旅費等程序必要之費用,不在免繳納之 範圍。
 

十二、常見問題:

  1. 那裡可以取得保護令聲請書狀?
    司法院網頁「便民服務專區/代撰書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有提供聲請書狀格式,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本院的家暴事件服務處都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例稿格式供民眾使用。
  2. 不會寫聲請狀怎麼辦?
    如果您不會填寫聲請書狀、不知道應該提出什麼樣的證據資料給法院參考,或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不清楚,可以來電本院家暴事件服務處(089-310130轉分機1311或1309)。
  3. 聲請書狀上的保護令款項是不是每一項都要勾選?是不是勾選越多項對我越有利?
    若是聲請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愈多,法官需延長審理時間,來調查是否有核發這些保護令的必要及查核相關證據。若發現沒有核發某一項保護令的必要,法官還是不會核發,如此一來,反而更不容易達到快速取得保護令來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目的。所以填寫聲請狀時,應依照實際需要審慎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每一項都選。例如被害人如果只希望相對人不要再對被害人施暴,只要勾選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保護令,法官便可較快速的調查審理。
  4.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開庭?
    • 民事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 
    • 民事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提出充份相關的物證,說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官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並且被害人仍有繼續遭受家暴的危險;或是不核發暫時民事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 
    • 民事緊急保護令:得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
  5.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 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會派人執行保護核發內容。 
    • 關於金錢給付的保護令款項,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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