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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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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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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藍興隆 住
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
    示本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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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附表110司催5號pdf
  • 發布日期:110-04-01
  • 更新日期:110-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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