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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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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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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廷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
       示支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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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廷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受款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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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附表109司催33pdf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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