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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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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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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東龍港餐飲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靜敏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

       示支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支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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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司催18pdf
  • 發布日期:109-06-10
  • 更新日期:109-06-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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