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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東原小年度93字第卓英傑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東簡漢民真111東原小93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東原小字第9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卓英傑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935元,及其中新臺幣29,4
20元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劉雅文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