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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號嚴獻德、呂惠敏等2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東院宜非乙110司拍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0年度司拍字第1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嚴獻德、呂惠敏等2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葉俊峰 住
相 對 人 嚴獻德 住
呂惠敏 住
林新良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詳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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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拍附表110司拍10號pdf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