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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13號鄭國峰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家星112年度親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國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3號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國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一、否認原告為被告之婚生女。 二、訴訟費用被告由負擔。
書記官 楊茗瑋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