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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4975號鄭再惠之禁止處分函1件、鑑價函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112司執地字第49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再惠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之通知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7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與債務人鄭葉進福即許進福(歿)、鄭金忠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許文雄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鄭文輝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吳鄭秀妹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鄭再惠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鄭少白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鄭佩玲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鄭穎潔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鄭雨涵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鄭小微即鄭葉進福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黃健豪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