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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陽龍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陽龍之傳票正本1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
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被告陽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
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正本公告。
二、本案訂於113年5月2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陽龍得
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淨雲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