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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40號被告王春玲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家星112年度婚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春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春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楊茗瑋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