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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39號戴美玲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美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戴美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95047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戴美玲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茗瑋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