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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000197號范嘉欣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東簡節民正112東簡197字第11300054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97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范嘉欣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9,00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35萬9,00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蘇美琴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