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17號陳自強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溫113聲字第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自強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聲字第117號被告陳自強沒入保證金案件之公
示送達刑事裁定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自強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68號9樓之1
(高雄市三民戶政事務所)
具 保 人 蔡敬文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敬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