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000001號吳冠賢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溫113金訴緝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吳冠賢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被告黃承志違反銀行法等案之
公示送達刑事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志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之0號
選任辯護人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第1438號、第2376號、第2551號、第2802號
、第2803號、第2804號、第2805號、第2806號、第2807號、第2929號、
第3131號、第3132號、第3133號、第3134號、第3135號、第3136號、第
3138號、第3139號、第3140號、第3405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
07年度偵字第111號、第231號、第355號、第1291號、第1658號、第210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承志犯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
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沒收併
執行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
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
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