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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交簡字第000038號張紹祖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紹祖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東交簡字第38號被告張紹祖(公共危險案)刑事
案件之公示送達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判決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張
紹祖得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決行
法院書記官 楊淨雲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