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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000030號潘麗珠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原簡字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潘麗珠(原名:謝麗珠)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確認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羅志青、羅新琳應就被繼承人羅茂昌所遺前項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