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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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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簡字第000005號張誌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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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5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張誌顯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2,031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略)
 
 
書記官  謝欣吟
  • 發布日期:113-03-16
  • 更新日期:113-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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