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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周冠亦、周珮宸之陳述意見函、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東院節非乙113司拍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周冠亦、周珮宸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項,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
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