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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000212號孟繁軍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簡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212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孟繁軍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參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