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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簡字第000015號林子期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東簡節民辰113東簡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子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東簡字第15號原告林清忠與被告林子期等六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明學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