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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小字第000004號柯秋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東簡節民強113東小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東小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柯秋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