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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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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35號江俊賢之起訴狀、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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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家安112年度婚字第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江俊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俊賢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95047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續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江俊賢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昭博
股   別  安股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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