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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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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000210號蔣惠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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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10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蔣惠蕙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00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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