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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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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000195號趙偉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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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東簡節民勇112年度東簡字第1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95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趙偉婷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783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7,7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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