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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許蔚烽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許蔚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東交簡字第17號被告許蔚烽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判決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蔚烽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江佳蓉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