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08號王忠義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溫112訴字第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忠義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訴字第108號被告王忠義沒入保證金案件之公
示送達刑事裁定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忠義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劉竹彥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街0巷0號0樓
居臺東縣○○市○○街000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竹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