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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號侯文鴻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
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即被告侯文鴻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聲字第11號受刑人即被告侯文鴻沒入保證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定公告。
二、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其裁定主文如下:侯秋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雨柔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